close

社交平臺自助遊火爆 微信組團旅遊靠譜嗎?

    “組團旅行享優惠,免費火鍋吃不停!”現在,一打開微信總能看到一些旅遊公眾號、驢友群等發佈類似信息。不少市民發現,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組織自助式旅遊的模式越來越火爆,呈現出“野蠻生長”的態勢。個人在微信等社交平臺發起旅遊項目,短時間內組夠一定人數,價格優惠、便捷靈活,吸引不少人參與。微信組團的旅遊真能提供一場完美的“說走就走的旅行”嗎?

    驢友經歷:喜憂參半

    傢住駱駝街道的陳女士是資深驢友,十多年來參與瞭20多次微信組團旅遊,行程遍佈全國各地。今年8月份,她剛帶著傢人參團去瞭溫州,幾天的遊玩令她頗為滿意。

    陳女士告訴記者,自由便捷、價格優惠、費用AA制是她選擇微信組團旅遊的原因。她參加瞭一個鎮海微友群,平時群內不定期發佈組團旅遊信息。包括行程安排、旅途照片以及領隊自發編制的拼團遊規則。每一次活動都秉承“自願、團結、互助、環保”的原則,參與者交一定的報名費,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並對自身安全負責,活動本身不盈利。

    “我們的微信群是一個固定的圈子,成員大多有固定收入,一同出遊比較放心。”陳女士說。但偌大一個微信群,不能熟識每一個成員。有時也會有完全陌生的人,通過微信掃描直接入群參加活動,這會令相對較熟的人產生顧慮,“比如剛參與的溫州遊,有一名臨時加入的男士較陌生。”陳女士說,“他隻報瞭姓名和手機號碼等,其他的信息我們一無所知。”遇到這樣的情況,出行就得自己長個心眼。

    一次活動的成敗關鍵在於發起人是否靠譜,制定路線、組織人員、聯系景區、購買門票等事項都不輕松,不僅如此,有時還會遇到煩心事。陳女士表示,有一次資深領隊羅雪組團去美國旅遊,委托一名中間人辦理簽證手續。出於信任,羅雪給每名成員墊付瞭上千元的的簽證費。其中一名參遊者在辦理簽證過程中,因個人手續不完備被拒簽,但簽證費不能退。當羅雪向那名參遊者索要簽證費時被拒,多次討要未果。 “一遇到不靠譜不講信用的參遊者,他就永遠失去瞭參加我們活動的資格。”陳女士說,這也是自助組團遊最重要的共識。

    鎮海教師小王則遭遇瞭微信組團旅遊的無奈。“組團旅遊,盡享超低價。”小王是在微信群裡被這樣的廣告吸引參團,去瞭香港旅行。可誰知,活動發起人打著“優惠組團,費用自理”的幌子巧立名目。5天的行程,小王被強制購物不說,光在門票食宿上就花去瞭不少錢,行程也沒有事先說好的精彩。他本想在微信群裡揭露發起人的惡行,卻不想被踢出瞭群。

    業內人士:存在隱患

    為瞭進一步瞭解微信組團旅遊的狀況,記者聯系瞭鎮海數傢旅行社。阿拉旅行社運營者劉女士表示,隨著大眾旅遊時代的到來,旅遊市場日趨火爆,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。今年暑期,報團旅遊的人數比往年隻增不減。不過,微信組團旅遊方式也確實對旅行社產生瞭沖擊。就鎮海來看,大多數遊客還是希望出遊玩有所保障,會到專門的旅行社報團旅遊,特別是親子遊,傢長一般不會選擇微信組團的方式出行。

    另一傢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旅行社相關運營者說,旅行社業務是特許經營的業務,不僅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、註冊,還需要專門的審批。經過審批的旅行社,要接受旅遊質監所等監管部門的監管。一旦發生問題,遊客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,監管部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解決問題。而微信群、微信公眾號發起的組團旅遊往往沒有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的審批,發生糾紛,旅遊監管部門通常無法受理,遊客難以維權。尤其是個人安全無法得到保障,一旦發生事故,旅客損失巨大,要維護權益更是艱難。

    “現在大多數的微信組團旅遊貌似AA制,實則暗自獲利。”青年旅行社工作人員小汪表示,網上組織者往往與景點部分商傢有利益關系,活動發起人在組織活動時會公佈價格明細,讓團內成員費用自理。這乍一聽價格透明,十分人性化。其實不然,當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後,組織者在吃、住、門票等方面都能拿到相當優惠的團隊價格,賺取差價,如果參與人數較多,那產生的利潤就相當可觀。

    遇意外,如何維權?

    盡管微信組團旅遊有著方便、快捷等優勢,但因組織不規范,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責任不明、遊客人身安全和權益得不到保障,及無法監管等問題。鎮海區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說,微信、QQ等自媒體發起的組團旅遊目前仍未有相應的法規監管,遊客參團受到權益損害如何有效維護依舊是法律的盲點。

    遊客默認瞭免責聲明,一旦出現事故,活動組織者就真的燕窩功效可以免責嗎?遊客又該如何維權呢?

    鎮海同舟律師事務所的項律師解答瞭這個疑問。根據《最高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》第一條規定,旅遊社以外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發生的糾紛,也屬於旅遊糾紛。

    在微信組團旅遊中,遊客權益受到侵害分以下三種情況:

    在旅遊點、旅遊景區非第三方直接侵權發生的損害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37條的規定: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在這類情況中,要根據管理人對遊客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,管理人及遊客對損害的後果是否存在過錯,且過錯程度的大小,來確定賠償責任;

    活動發起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遊客損害。這種情況發生較多,最為常見的是在交通運輸過程中,發生突發事故。在處理時需要依照我國《證據規則》的規定,根據“誰主張雞精禮盒,誰舉證”的原則,遊客需要提供證據證明。但多數情況,遊客參團沒有正規合同、發票、匯款記錄,聊天記錄多為微信網名等,證據非常薄弱,從而導致法院支持訴求的概率偏低。

    由於第三者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。此類人身損害,與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基本一致。

    項律師表示,微信組團旅遊是屬於個人意願的帶有娛樂性質的團體性民間活動,這類活動不屬於旅遊法規管理的范圍。“但是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他說。而活動組織者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客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或減輕、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,遊客也有權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24條的規定,要求認定無效。

    “要想玩得開心遊得盡興,關鍵是要保障自身的安全與權益。”項律師說,市民如若有出遊的打算,最好選擇正規的旅遊經營單位,即使要參加微信組團旅遊,也要保留相關的證據,以備日後所用。

    (記者夏文)

    原標題:社交平臺自助遊火爆 微信組團旅遊靠譜嗎?


    “組團旅行享優惠,免費火鍋吃不停!”現在,一打開微信總能看到一些旅遊公眾號、驢友群等發佈類似信息。不少市民發現,通過微信等社交平臺組織自助式旅遊的模式越來越火爆,呈現出“野蠻生長”的態勢。個人在微信等社交平臺發起旅遊項目,短時間內組夠一定人數,價格優惠、便捷靈活,吸引不少人參與。微信組團的旅遊真能提供一場完美的“說走就走的旅行”嗎?

    驢友經歷:喜憂參半

    傢住駱駝街道的陳女士是資深驢友,十多年來參與瞭20多次微信組團旅遊,行程遍佈全國各地。今年8月份,她剛帶著傢人參團去瞭溫州,幾天的遊玩令她頗為滿意。

    陳女士告訴記者,自由便捷、價格優惠、費用AA制是她選擇微信組團旅遊的原因。她參加瞭一個鎮海微友群,平時群內不定期發佈組團旅遊信息。包括行程安排、旅途照片以及領隊自發編制的拼團遊規則。每一次活動都秉承“自願、團結、互助、環保”的原則,參與者交一定的報名費,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並對自身安全負責,活動本身不盈利。

    “我們的微信群是一個固定的圈子,成員大多有固定收入,一同出遊比較放心。”陳女士說。但偌大一個微信群,不能熟識每一個成員。有時也會有完全陌生的人,通過微信掃描直接入群參加活動,這會令相對較熟的人產生顧慮,“比如剛參與的溫州遊,燕窩禮盒推薦有一名臨時加入的男士較陌生。”陳女士說,“他隻報瞭姓名和手機號碼等,其他的信息我們一無所知。”遇到這樣的情況,出行就得自己長個心眼。

    一次活動的成敗關鍵在於發起人是否靠譜,制定路線、組織人員、聯系景區、購買門票等事項都不輕松,不僅如此,有時還會遇到煩心事。陳女士表示,有一次資深領隊羅雪組團去美國旅遊,委托一名中間人辦理簽證手續。出於信任,羅雪給每名成員墊付瞭上千元的的簽證費。其中一名參遊者在辦理簽證過程中,因個人手續不完備被拒簽,但簽證費不能退。當羅雪向那名參遊者索要簽證費時被拒,多次討要未果。 “一遇到不靠譜不講信用的參遊者,他就永遠失去瞭參加我們活動的資格。”陳女士說,這也是自助組團遊最重要的共識。

    鎮海教師小王則遭遇瞭微信組團旅遊的無奈。“組團旅遊,盡享超低價。”小王是在微信群裡被這樣的廣告吸引參團,去瞭香港旅行。可誰知,活動發起人打著“優惠組團,費用自理”的幌子巧立名目。5天的行程,小王被強制購物不說,光在門票食宿上就花去瞭不少錢,行程也沒有事先說好的精彩。他本想在微信群裡揭露發起人的惡行,卻不想被踢出瞭群。

    業內人士:存在隱患

    為瞭進一步瞭解微信組團旅遊的狀況,記者聯系瞭鎮海數傢旅行社。阿拉旅行社運營者劉女士表示,隨著大眾旅遊時代的到來,旅遊市場日趨火爆,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。今年暑期,報團旅遊的人數比往年隻增不減。不過,微信組團旅遊方式也確實對旅行社產生瞭沖擊。就鎮海來看,大多數遊客還是希望出遊玩有所保障,會到專門的旅行社報團旅遊,特別是親子遊,傢長一般不會選擇微信組團的方式出行。

    另一傢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旅行社相關運營者說,旅行社業務是特許經營的業務,不僅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、註冊,還需要專門的審批。經過審批的旅行社,要接受旅遊質監所等監管部門的監管。一旦發生問題,遊客可以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,監管部門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解決問題。而微信群、微信公眾號發起的組團旅遊往往沒有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的審批,發生糾紛,旅遊監管部門通常無法受理,遊客難以維權。尤其是個人安全無法得到保障,一旦發生事故,旅客損失巨大,要維護權益更是艱難。

    “現在大多數的微信組團旅遊貌似AA制,實則暗自獲利。”青年旅行社工作人員小汪表示,網上組織者往往與景點部分商傢有利益關系,活動發起人在組織活動時會公佈價格明細,讓團內成員費用自理。這乍一聽價格透明,十分人性化。其實不然,當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後,組織者在吃、住、門票等方面都能拿到相當優惠的團隊價格,賺取差價,如果參與人數較多,那產生的利潤就相當可觀。

    遇意外,如滴雞精何維權?

    盡管微信組團旅遊有著方便、快捷等優勢,但因組織不規范,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責任不明、遊客人身安全和權益得不到保障,及無法監管等問題。鎮海區旅遊局相關負責人說,微信、QQ等自媒體發起的組團旅遊目前仍未有相應的法規監管,遊客參團受到權益損害如何有效維護依舊是法律的盲點。

    遊客默認瞭免責聲明,一旦出現事故,活動組織者就真的可以免責嗎?遊客又該如何維權呢?

    鎮海同舟律師事務所的項律師解答瞭這個疑問。根據《最高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》第一條規定,旅遊社以外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發生的糾紛,也屬於旅遊糾紛。

    在微信組團旅遊中,遊客權益受到侵害分以下三種情況:

    在旅遊點、旅遊景區非第三方直接侵權發生的損害。根據《侵權責任法》第37條的規定: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在這類情況中,要根據管理人對遊客的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,管理人及遊客對損害的後果是否存在過錯,且過錯程度的大小,來確定賠償責任;

    活動發起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遊客損害。這種情況發生較多,最為常見的是在交通運輸過程中,發生突發事故。在處理時需要依照我國《證據規則》的規定,根據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的原則,遊客需要提供證據證明。但多數情況,遊客參團沒有正規合同、發票、匯款記錄,聊天記錄多為微信網名等,證據非常薄弱,從而導致法院支持訴求的概率偏低。

    由於第三者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。此類人身損害,與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基本一致。

    項律師表示,微信組團旅遊是屬於個人意願的帶有娛樂性質的團體性民間活動,這類活動不屬於旅遊法規管理的范圍。“但是《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他說。而活動組織者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客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或減輕、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,遊客也有權根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24條的規定,要求認定無效。

    “要想玩得開心遊得盡興,關鍵是要保障自身的安全與權益。”項律師說,市民如若有出遊的打算,最好選擇正規的旅遊經營單位,即使要參加微信組團旅遊,也要保留相關的證據,以備日後所用。

 &兒童雞精推薦nbsp  (記者夏文)

    原標題:社交平臺自助遊火爆 微信組團旅遊靠譜嗎?

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

台灣電動床工廠 電動床

AUGI SPORTS|重機車靴|重機車靴推薦|重機專用車靴|重機防摔鞋|重機防摔鞋推薦|重機防摔鞋

AUGI SPORTS|augisports|racing boots|urban boots|motorcycle boots

arrow
arrow

    zoz193u6k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